协会章程
常州物联网行业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_常州物联网行业协会_。
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_常州工学院、江苏理工、江苏中田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、常州联通、江米(常州)科技有限责任公司、常州信息学院、江苏瑞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起,自愿组成的_行业_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__推动常州市物联网产业的发展,促进物联网产业自主创新和技术应用推广,提升物联网企业核心竞争力,并为加速常州市的产业转型升级,优化经济增长方式,推进两化深度融合,加快智慧工厂、智慧医疗、智慧社区、智慧交通和智慧城市的建设提供有力支持_。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_常州市民政局_。
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定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_江苏省常州市常武中路801号天润科技大厦B座205_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行业自律;
(二)交流培训;
(三)技术服务;
(四)咨询指导;
(五)会展服务。
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,应当依法经过批准。
第三章会员
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_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____
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参加或支持本协会的工作;
(四)凡在本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,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企业和与该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、承认并遵守本章程,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单位会员代表。会员代表发生变化,须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报协会秘书处备案,办理变更或退会手续;
(五)在本协会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机构和专业人士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 )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 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(四) 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 退会自由;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三)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(四)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五)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 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,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大会
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 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会长(理事长)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、分支(代表)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;
(四)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七) 决定名次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__5__年【最长不超过5年】,每_2__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(或者会员代表大会),须提前_15__日将会以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(会员代表)。
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_60_%以上的会员(会员代表)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(或者会员代表大会)。
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(或者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(会员代表)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_50_%【等额选举不低于1/2;差额选举不低于1/3。】;
(三)_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_____;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(会员代表)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为会员的_30_%。【最高不超过1/3】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(二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三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向会员大会(或者会员代表大会)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__50__%。【等额选举不低于2/3,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。】
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_50_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节 负责人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大会(或者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(五)在秘书长无法正常行使职权的情况下,由副秘书长代为行使本协会秘书长职权。
(六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二条 会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五节 监事会
第三十四条
本团体设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_3__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主席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三十六条 监事(监事会)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、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(监事会)审议的事项。
监事会每__6_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【最长不超过6个月】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 会费;
(二) 捐赠;
(三) 政府资助;
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 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二)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(三) 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;
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附则
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9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